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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使用商标时该怎么做?

作者:安徽盛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7 08:28:21

由于商标局在合肥商标注册审查过程比较长,有的甚至需要1年左右。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很多时候都要用到商标,尤其是做推广时不使用商标往往还会给人以不够规范和专业的印象,令推广的成效大打折扣。那么,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企业需要使用商标时该怎么做呢?首先要明确一点:商标需要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才能获得相应的商标权利。

我国市场上可以看到两种商标注册标志在使用:大多数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或者中文的注字,也有一些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TM。这种情况,有时是跟商标使用人的国别有关,比如不同于我国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美国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

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所以当我们看到一些正在使用中的美国商标标注了TM标识时,这样的商标是受到美国商标法保护的。在我国,由于商标法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出于种种目的,有些不负责任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会告诉企业:TM就是注册中商标的意思,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标注TM就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了,只不过不可以标注是注册商标罢了。

很多企业使用商标心切,这种说法有利于促使企业商标注册的决心。于是,不少企业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就把注册中的商标放到了企业产品的各种包装、合同甚至广告中。殊不知,这样做有侵权的风险,也有不少企业因此被起诉到法院。一旦法院认定侵权,那么企业不仅要面临赔偿,而且还可能涉及各种包装、广告费用等损失。

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中国商标法律中根本没有规定TM标志有什么意义,也没有提到允许企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可以在标注TM的情况下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商标,如果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很简单,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告诉申请人商标局受理了这个商标申请,并不代表商标已通过审查。

在《商标受理通知书》的下面都会有一句话: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其实就是提醒企业《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性质。因为《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仅表明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但是还没有开始审查。也就是说,哪怕注册跟知名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也可以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

假如在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就可以标注TM并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那么岂不是可以赤裸裸地通过这种方式合法侵犯他人商标权?因此,注册中商标打上TM就可以使用的说法是荒唐的。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和注字符号,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标记,表明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审查通过,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书,成为注册商标。

R是英文Register即注册的首字母。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尚处于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呢?确实答案是可以使用的,但有一定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这跟是否加注TM无关。

风险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申请商标之前没有做检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第二,虽然做了检索,但是检索工作不到位,有漏检的情况;第三,虽然做了检索,不过商标局的数据库有一定的窗口期(即有些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录入数据库),在窗口期有人先申请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当然,企业使用了申请注册中的商标,可能商标最终能获得注册,没有引发任何问题。但企业也可能因此遭遇风险。比如在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最后商标注册没有成功,还被人起诉或者投诉侵犯商标权,不但要赔偿他人损失,企业前期的许多投入也付诸东流。建议广大企业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如果确实想使用该商标:一是要进行细致的商标检索,最大限度地保证之前没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二要控制有关该申请中商标的各种投入包装、宣传的成本。

从商标的形态角度划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当然还存在一种文字与图形复合的商标,但是从严格的文字标准而言,复合商标其实仍然属于图形商标。从商标的形态角度划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当然还存在一种文字与图形复合的商标,但是从严格的文字标准而言,复合商标其实仍然属于图形商标。商标设计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采用哪一种形式设计商标。

文字商标的优点在于简明,易识别,便于口口相传。图形商标的优点在于美观、无语言识别障碍。一般情况下,文字商标的传播强度大于图形商标。因为文字商标无论有形识别还是口头交流都能直接陈述出商标,而图形商标只有靠可以展示图形的介质才能将商标传播开来。在现实注册商标中,为规避此种情况,图形商标设计者有时会将文字与图形结合,形成复合商标。复合商标的结构如果过于复杂,往往在传播时也会受到影响。当然,就个案而言,还需要结合商标方案本身的优劣来最终确定哪一种具有较强的传播力。

在商标设计过程中,考虑商标采用文字商标或文字与图形的复合形式商标的,设计者需要结合商标所适用的产品及客户范围的特点制作商标设计方案。因为文字商标的特点在于语义性较强,虽然有些经营者最终适用的商标并无实际语义但是对于大众而言,其对商标语义的理解与商标设计人的理解存在不同是很正常的事情。商标设计人需要结合产品及客户特点设计出尽可能不被客户做贬义性理解的商标。

此外,商标设计人还需要考虑客户如果属于中国之外的客户,汉字形式的文字商标传播往往会受到阻碍。如外贸型的产品,一般采用外文商标,而设计外文商标则需要考虑目标国际市场所在国家的风土人情及风俗禁忌,在设计中规避此类禁忌。当然纯图形商标在设计中有时也会存在此种情形,但是由于文字商标在表情达意上的直接性,更容易引发此类情形的发生。

注册驰名商标有什么好处吗?在中国有一种商标被人们所追捧,他就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是保护商标的一种举措,与商品质量没有直接关系,中国驰名商标商品并不代表就是质量优秀商品。驰名商标还有许多我们未知的东西。下面,合肥商标注册公司就“注册驰名商标有什么好处吗?”进行介绍在我市超市、商场内,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确实不少,吃的、喝的、用的、穿的,都有标注着“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厂家、商家也愿意将“中国驰名商标”在商品上标注出来,吸引消费者。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商标保护有哪些好处?

1、可以直接对抗恶意抢注;

2、可以对抗不同商品活服务类别上的相同或相似商标;

3、显著性和知名度达到一定高度,甚至可以对抗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

4、针对“傍名牌”现象,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5、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假冒注册商标有非法经营的立案所得金额限制,驰名商标则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6、在电子商务中可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7、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那么,要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从在先企业字号所有权人的角度,应当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条款来进行维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合肥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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