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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装商标的转让成本是多少?

作者:安徽盛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6 08:24:22

随着二胎政策的出台,目前母婴产业已进入一个高峰期。除了奶粉和一些必备的工具,童装行业的表现也在蓬勃发展。现在从事童装行业的企业越来越多。为了区分不同的童装品牌,现在每个童装品牌都有自己的商标。童装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也可以像童装一样进行销售和转让,那么童装商标的转让成本是多少呢?转让应准备哪些材料?目前,童装商标转让相当普遍。童装商标属于25类。第25类商标转让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商标交易类型。很多人想购买童装商标,而童装商标的价格会根据不同的商标而有所不同。童装商标转让成本一般与以下三个方面有关:

一、商标本身的价值:一些童装商标已经在市场上经营多年,很马都知道这个品牌的商标。如果商标要转让,可能的转让价格会比较高。相反,一些刚刚进入市场的商标会被转让,各方面的数据都不如老品牌,因此转让价格会相对较低。

二、商标过户手续费:童装商标过户需到商标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需到商标局缴纳。目前,商标转让的官方收费标准是每个商标1000元。如果有多个类别的商标一起转让,所需支付的官方费用数额需要根据商标的数量来确定。

三、商标代理服务费:很多企业对童装商标转让的过程并不熟悉,因此希望委托专业的商标转让平台来办理,选择商标代理平台进行转让交易,还需要为商标转让平台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具体的服务收费标准需要根据您选择的代理平台的收费标准来确定。

四、办理商标转让,不仅要提交商标转让申请,还要准备相关转让材料。商标局需要对这些转让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转让条件的才能转让给大家,并为大家颁发商标转让证书。取得转让证明后,商标受让人可以与《合肥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但童装商标转让的材料包括:

五、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协会和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如受让人不在内地,则无须准备该等文件。

六、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件、商标转让人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公证书等。

七、商标转让申请。如果选择代理平台注册,需要准备商标代理委托书,并与商标转让申请一并提交。如今,童装商标的转让越来越受到市场的欢迎。

我司,专业的合肥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我公司专业从事商标注册多年,而且,我们申请国内商标,同时也申请国际商标注册,今天我们来看下,公司如何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途径的选择第一种、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自己去,到国家商标局办理,请携带注册商标资料,图案,资质以及费用。

第二种、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途径就有上面两种,那么这两种注册商标途径哪种好呢。我们建议大家选择第二种注册商标途径。注册商标是项非常专业的商务服务工作,非专业人士注册商标需要必须的技能,专业性强。

因此,注册商标还是商标代理机构有优势的。注册商标需要准备清晰的商标图案。但是,商标图案谁设计最专业呢,那肯定是注册商标公司最专业了,商标注册公司常年接触各类商标注册图案设计,经验多,水平高,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有优势。

无论是哪一个行业,相信都是品牌未动,商标先行,从而有了商标分类这一说法,那么关于商品的分类原则都有哪些,在哪里可以查到呢?今天小编就告诉大家。

《合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申请人可以查阅。一般来说,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如果某一商品按照分类表(类别顺序分类表、注释和字母顺序分类表)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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