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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证书遗失该如何补办?

作者:安徽盛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5 08:20:46

合肥商标注册之后,怎么保存商标的使用证据呢?毕竟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商标被竞争对手提“撤三”;

一、在指定商品上关于商标使用具体表现形式有:首先建议最值得关注的是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具体表现为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其次是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上可直接采取将商标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主要表现形式可以通过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展现;第三,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以及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当然也不局限以上方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都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在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对于商品的宣传的时候就要注意收集这些信息了。

二、在指定服务上关于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都可以使用商标;2.在服务场所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使用人编写的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3.与指定商品的商标使用证据一样,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以及在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都可以视为商标的使用证据。

在政府逐渐对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后,再加上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受到了创业者的一致追捧,纷纷加入到创业的浪潮中,在注册公司似乎成了年轻人创业的潮流,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更愿意来创立公司、完成梦想、提高自己的人生阅历。商标,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所以合肥商标注册也是老板们要做的事情,虽然商标申请难,但是老板也还是去申请商标注册了,但是,老板收到一份商标局的《补正通知》,老板蒙了,商标局下达补正通知的原因有哪些?一起跟小编看看吧!商标局下发补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内容:

1.商标申请所提供的材料不全。

2.商标申请人名称与章戳不一致。

3.商标提交的图样不清晰。

4.商标文字不规范或者文字拼音有误。

5.商标名称不具体不规范。

6.商品跨类申请商标局下发补正通常一般就发生在商标申请提交后两个月内。另外在收到补正通知后,一定要及时回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全材料,逾期未提交的额,商标申请不予受理。

合肥商标注册证书下发是很不容易的,而且商标注册过程中也花费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很多商标持有人在获得商标证书后,由于某些不可控的原因导致商标证书遗失或损坏。近期小编就遇到一个客户来咨询商标补证的,这个客户当初是做国内市场,当初做商标注册时,自己从想商标名称到设计商标图案,花了很多的心思。后面因为自己在商标注册证书保管时没保管好,导致商标遗失,也找不到了。那么,在我国商标法中,商标注册证遗失,应当如何处理?有哪些补证途径呢?小编为您讲解

商标注册证遗失,能否办理补证:

根据我国目前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如已经下发的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商标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证补办申请。如果商标注册证书属于破损的,应当在提交不发申请时将破损商标交回商标局。商标局补办商标注册证书。

如商标注册证书遗失的,经审核后,商标局会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证书遗失说明,并补办商标注册证书。

有哪些途径可以补办商标注册证书:

目前在我国,补办商标证书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到位于北京的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补办商标证书手续。

第二种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补办商标证书。商标代理机构须在商标局进行备案的机构。

商标证书补办申请流程: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补办申请的,申请人可自由选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但须为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的,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准备补办商标证书申请文件→再商标局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补证申请文件→在缴费窗口缴纳补证申请规费。

商标补证需要哪些材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商标证的,需提交:补证书申请书、代理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书模板等,一般由商标代理机构提供。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办理的,需提交: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书补办费用:证书遗失补办的,需向商标局缴纳500元规费。

商标注册证书补办,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而且需要耗废时间金钱。所以小编在此劝告各位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的朋友们,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商标证书,以免遗失破损。如果需要经常使用到商标注册证书的,可将商标注册证书扫描保存。目前绝大多数需要商标证书的,提供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即可。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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