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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作用

作者:安徽盛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3 08:10:14

在市场竞争中,很多经营者恶意抄袭同行的商标,傍名牌等现象不断出现。对于辛辛苦苦积累和打造品牌知名度的经营者来说,被品牌被恶意抄袭不仅影响公司的业绩,对自身品牌健康发展也有恶劣影响。如何维护其商标权益是众多成功的企业面对的重要课题。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商标异议是什么?商标异议的作用是什么?商标异议的内容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商标异议的主体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合肥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主要起着三大作用: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3、避免登载在《商标公布》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具体表现为,首先,商标异议的重要性与商标注册有着不可分割的相关性。对于商标注册人,不仅可以强化商标保护的意识,更重要的是通过相关的异议程序,可以使在先权利人以及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通过陈诉事实和相关理由阻止对自身产品有相关风险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从而达到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对于商标局也起着相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减少审查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同时面对公众的监督降低审查中的错误率。商标异议就是避免不同类别中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或者保护相关利益人不受到相关牵连。

因为大多数消费者对于商标的分类不了解,会自然认为相同商标的产品来自同一家厂商,导致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流失。商标异议是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段,在商标注册之前即提出异议,将抄袭和仿冒的可能性扼杀在摇篮之中,这才是最有效的商标维权的方式。

众所周知,品牌的影响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对于一个商标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商标影响到了更多的人,受到了更多人的喜爱。那么将会给企业,给品牌,给商标带来意想不到的东西,带来很多福利。我司就商标的形象对企业的影响大吗?

提到品牌,提到商标查询注册,很多人总是一脸不在乎的样子。他们认为品牌认为商标都没什么用,也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反而还要花钱去进行商标查询注册。而事实则是截然相反。我们如果细心栽培,那么可以创造惊天的价值。作为企业来说,商标的知名度影响着企业与品牌,更影响着产品的销售。

为了增加这些名誉度。我们应该让消费者们可以信赖我们的品牌,信赖我们的商标,同时更信赖我们的企业。作为商标,他是一个无声的推销员,是开拓市场的一把利器,更是企业荣誉的表彰。驰名商标更是如此,所以我们要做的就是拉近消费者的距离,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也只有这样我们公司认为才可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同时成为消费者的首要选择。

所以商标查询注册之后,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获得公众的信赖,给予群众安心,才可以让我们的商标,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企业更上一层楼。以上就是我们公司的相关介绍,无疑商标对于企业品牌的影响是巨大的,一个口碑良好的品牌他的商标价值也是巨大的。所以注册商标成就品牌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1.无论是否注册,驰名商标均受到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我国实行合肥商标注册制度,没有取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与其他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即使其未在我国注册,仍然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他人不能在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商标。

2.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一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用范围,仅限于与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但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只要某一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即使其使用在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驰名商标也可以排除其注册和使用。

3.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时,有特别的期限保护《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权利人因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而撤销该商标时,都要受到五年时限的限制,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如果商标注册人是出于恶意的话,可以不受该5年期限的限制。

1、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合肥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2、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4、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5、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6、商标注册人应防止其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7、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9、以注册商标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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