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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公司温馨提示

作者:安徽盛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16 08:41:46

非法制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人不仅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被侵权人还有权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得到侵权赔偿。同时,合肥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非法制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还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侵权人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商标标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商品上随处可见,醒目而直观的商标标识会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所谓商标标识,是指贴附或者印刷于商品本身或者商品包装之上,包含商品的商标及其他文字、颜色、图形等以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标识。  那么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看一个案例: 某食品厂专门生产高档食品,已经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定的位置,并深得广大消费者喜爱。前不久,有人向该厂负责人报告,说宋某经营的印刷厂正在印制有某食品厂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和包装袋。得知这一消息,该厂负责人向工商局进行了举报。

工商局对宋某的印刷厂进行了检查,果然发现印有某食品厂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和包装袋,经鉴定,这些非法印刷的包装盒上的注册商标与某食品厂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商标一致。因为宋某所涉及的违法数额重大,市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虽然宋某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这根本不能弥补某食品厂所受到的损失。有些人说,某食品厂可以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宋某判刑后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宋某赔偿某食品厂的损失;另外一些人则认为,一旦宋某被判刑,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后,某食品厂就不能再要求其赔偿。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本案中,宋某非法制造并销售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宋某非法制造并销售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侵害了某食品厂的合法权益,且其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数量很大,根据《刑法》第215条的规定,其已触犯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因此检察院以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是合法的,宋某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宋某侵犯某食品厂的商标专用权后,应当承担赔偿。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四)项的规定,宋某本无权制造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但是其为了营利而擅自制造了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并且其目的是为了买卖该商标非法营利,其行为侵犯了某食品厂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某食品厂有权要求宋某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非法制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人不仅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被侵权人还有权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得到侵权赔偿。同时,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非法制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还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侵权人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古语有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中国企业要顺利的扩张国际市场和有效地占领国际市场,企业必须提前、主动地注册涉外商标,才能在商品进入海外市场后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不会因为被抢注或其他原因造成商标无法注册成功,而必须以高昂代价取回商标权、或是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保护好了商标就等于保护好了企业的利润来源和持续发展的机会,今天我司小编和大家分享下涉外商标注册。

涉外商标注册主要有两种途径,分别是逐一国家商标注册(欧盟、香港、台湾等商标注册也归入此类)和马德里商标注册。本期主要是为大家分享下逐一国家注册商标的一些要点。  逐一国家注册的优势在于:

1、申请灵活 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进行逐一注册都不需要原属国的注册基础,企业想要申请什么样的商标、想要指定何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比较自由。因此,企业才能够做到商标先于商品进入海外市场,并能够对品牌进行扩大保护。 

2、风险相对较小 通过逐一国家进行商标注册,一般会在该国进行事先查询,申请人可以清地知道自身商标是否在该国遭到抢注,商标会有何种申请结果,在该国使用该商标是否会涉及侵权。

3、维权方便 逐一国家注册一般都是通过当国知识产权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注册成功后不仅能够得到该国官方核发的注册证,遇到侵权问题能够及时出具专用要证明,避免损失扩大。另外,该事务所也会对此商标进行一定的关注,有侵权或他人恶意注册等问题出现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4、权利相对稳定 商标在哪国申请便受到中国商标相关法律管辖,除权力人严重违反该国商标法律外,商标专用权会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另外注册商标快要超过有效期时,代理事务所一般会提醒续展,这是通过马德里注册所不能实现的。  

5、注册范围广泛  全球20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都可以进行逐一注册,在此不多赘述。相比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注册,逐一国家注册则会更灵活、安全,同时能够进行更有效的后期关注,比较适合大型企业或者对维权要求比较高的企业或者没有原属国注册、申请却急需在海外使用商标的企业。 有一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认为某些国家暂时还没有业务发展需求,可以不做申请,仅注册目前意向发展的国家即可。

但现实情况是,品牌一旦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就更容易被抢注,特别是针对一些比较热门的出口国家,品牌知名度越大、抢注率越高。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所谓商标的反向假冒是商标侵权中的一部分,也叫商标的反响仿冒。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当取得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为其他的商标后又进行销售。商标的反向假冒的行为就是虚假表示商品真实来源的行为,所以其实质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的反向假冒被认定为侵权的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不仅违反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规定,而且也影响到了商标的本质功能,是其难以发挥识别作用,引起混乱。商标的反响假冒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标立法的精神,行为人应当承担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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