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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遇上商标撤三该怎么办?
申请过合肥商标注册的都知道,历经千辛万苦,过五关斩六将,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才能拿到注册商标。但是商标到手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在三年内没有使用的话,就很有可能被提出“撤三”,好不容易申请来的商标搞不好就这样没了?那么,遇上商标撤三该怎么办?
商标撤三是什么: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三的目的在于撤销闲置商标,将其重新放回公有领域,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标撤三如何应对:
1、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机打发票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的具体内容(如名称和注册号等),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
3、广告物品 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然而,由于一定的局限性,电视、电台的广告不能提供具体的发布时间,难以作为直接证据。可以在报纸、杂志以及各种博览会、交易会留下平面的文字或图片的宣传信息。
4、产品检验报告 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5、商标印制证明材料 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之一。然而,很多商家只能提供商标的实物,却无法提供印制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
6、可以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公司代为印制商标产品,印刷公司开具的正规发票或订立的合同都是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7.注册新的类似商标 如果预测到商标可能被提“撤三”或者已被提了“撤三”时,可以注册新的类似商标。这样,即使商标被注销了,我们还有机会获得新的“替代品”。
要想避免商标撤三的发生,在申请了商标以后,一定要对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监管,及时查看商标状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以往商标注册申请的重要工作是商标查询。商标查询也是商标注册的重要环节。可以减少申请的盲目性,降低商标注册申请的风险,降低费用。对于商标注册重要性查询的相关内容,中熙软件商标注册网站顾问将对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
1、有助于申请人了解商标能否安全使用。通过商标注册查询,可以避免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减少广告费用的损失,降低商业风险;
2、找到注册商标。“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现阶段,商标注册的内涵进一步扩大,在非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中申请注册其他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行为也是一种注册;
3、找出注册商标的障碍。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是否注册或者申请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以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如果以前注册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以修改或者调整要注册的商标,或者放弃申请;
4、了解注册商标的进展情况。及时的商标查询可以了解商标注册申请的进展情况,确保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知名度。商标注册预申请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为了解是否存在与申请商标注册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而进行的对商标信息的查询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前有两种查询方式:一是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查询。二是到商标局查询,任何人都可以登录商标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 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 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1、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规定。
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 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商标的常见问题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作为公司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它是区别不同生产商和经营者与其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一、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
二、商标图案和类别(要确定申请类别,请在类别中选择10个类别)会有小伙伴经常问,我什么时候能拿到商标?在商标未被驳回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3个月左右可获得受理通知书,1.5年左右可获得商标证书。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仅以文字注册的称为文字商标;仅以图形注册的称为图形商标;与文字和图形一起注册的称为复合商标。简而言之,你有什么样的申请,什么样的商标只能使用?
一般情况下,商标使用黑白两种颜色。应用成功后,颜色可以随意搭配。但是,如果应用程序是彩色的,则必须根据原始应用程序的颜色使用,并且不能更改。如果你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是否意味着你可以拿到商标证书?
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商标已经通过注册,而只是商标局已经受理了你的申请。验收合格后,将进行约9-12个月的实质性审查。批准后,将予以公布。只有在公告无异议的情况下,才能签发《商标注册证》,否则将收到驳回通知。商标标志是指商标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国家商标局已发出受理通知书;R标志是指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经商标局核准,企业所有人可以取得商标证书一般来说,商标受理通知书发出后,商标就可以使用了。
但只表明商标正在申请中,以防他人重复申请。使用商标时,建议在商标的右上角标记TM。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不办理续展的,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原注册人继续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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